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简称"波黑"。是巴尔干半岛的一个国家。位于原南斯拉夫中部,东邻塞尔维亚,东南部与黑山共和国接壤,西部及北部紧邻克罗地亚。去波黑需要办理相应的签证,那么波黑签证申请材料有什么呢?
一、申请材料
1. 基本材料
1) 提供本人护照(有效期至少3个月以上)。
2) 两张2寸彩色白底近照3.5×4.5cm。
3) 填写签证申请表并签字。
4) 按其出行目的需要提供其他材料。
2. 商务签证
1) 赴波黑商务访问须提供经当地外国人事务局公证波黑公司的邀请信。邀请信须包括:被邀请人姓名、出生日期、护照号码、访问时间及在波黑停留期间费用由邀请人负担等内容。
2) 邀请方提供银行担保证明和财产证明。
3. 探亲/旅游签证
1) 赴波探亲、旅游提供:经当地外国人事务局公证的邀请信,邀请信须包括:
⑴ 邀请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护照号码、地址、联系电话。
⑵ 被邀请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护照号码、访问时间、在波黑停留期间费用由邀请人负担等内容。
2) 中国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3) 旅馆和机票预订单。
4. 赴波参加国际比赛、求学培训、工作经商需提供:
1) 波黑国家体育协会或国家奥委会的邀请函。
2) 波黑教育机构的入学证明文件。
3) 经当地外国人事务局公证的波黑公司邀请信和工作许可。
4) 体检证明。
5)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6) 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流程
1. 申请人确定赴波黑目的和行程计划。
2. 登陆波外交部签证信息网,了解有关签证信息和签证申请所需资料。
3. 填写签证申请表,准备签证所需资料(包括公证、认证)。
4. 到使馆递交签证申请,等候签发。
5. 领取签证。
三、签证须知
根据中波两国协议,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进入波黑不超过30日免办签证。
中波两国互免持普通护照人员签证协定已于2018年5月29日正式生效,持普通护照公民在对方国家入境、出境、停留或者过境,每180日停留最长不超过90日,免办签证。180指自停留的任意一日起向前溯及的180日。如希在对方国家每180日停留超过90日,或在对方国家境内学习、工作、从事媒体报道等须经对方国家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活动,应当在入境前申请并获得相应签证。
根据波黑政府的决定,持香港特区或澳门特区护照人员可免签进入波黑,最长可停留90天。
未成年人入境
未满18岁但拥有个人出行证件的外国未成年人可以在父母、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陪同下或在一位该监护人的授权人士(需提供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的陪同下通过波黑边境。该同意书或委托书应包含:未成年人和法定监护人的个人信息、陪同人员的个人信息(如有陪同)、在波黑逗留的目的和时间、同意书的有效期限以及授权人的签字。该文件必须以波黑官方语言之一或以英语书写,并经过授权法院翻译员的认证(如果文件是翻译而来)。在以下情况下,未成年人应被视为持有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书:
乘坐飞机并持有航空营运人签发的未成年人转送书;
参加学校旅行,并在主管学校机构核准的旅行团成员名单之上;
参加体育、文化或类似活动,并在参加者名单之上。
如果年龄低于18岁的未成年人在没有父母、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陪同,并且没有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则该未成年人将被移交给原入境国的边警。
签证认证
1. 入境签证:波方依申请人要求,签发有效期和停留期的入境签证。
2. 过境签证:申办过境签证须事先办妥前往目的国签证,提交联程机票、前往目的国签证复印件,波方发给停留5天的过境签证。
3. 长期签证:长期(D类)签证有效期一年以下、停留期180天以内的,适用于赴波求学培训、工作经商等长期赴波人员,办理此类签证须提前1-3个月提出申请。
四、居留入籍
外国人居留政策及相关手续
在波黑停留不得超过签证有效期,或两国互免持普通护照人员签证协定规定的期限,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居留予以起诉。
(一)根据波黑2008年4月16日颁布的《外国人出入境、居留和庇护法》第51条规定:外国人可凭以下事由获临时居留:与波黑公民结婚或保持事实婚姻状态;家庭团聚;从事教育、科研、艺术、体育或咨询性活动;获有工作许可;从事私营企业活动或志愿者活动或对波黑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从事宗教活动;拥有波黑境内不动产产权;医疗或其他人道主义原因,如出于波黑作为国际协定缔约国所承担的责任等原因。
1、外国人只有持长期签证(D)入境,才有机会申请临时居留。波黑D类签证的要求如下:
有效护照(从签证签发之日起护照至少应在90日内有效)及其复印件;
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填写好的签证申请表;
照片两张(大小:3.5x4.5cm);
经当地外国人事务服务局签批的邀请函;
1)探亲:需出具一封经过外国人事务管理局发出并经当地政府认证的邀请函;
2)工作:需附上波黑公司的正式邀请函,此邀请函需经过外国人事务管理局当地办事处的认证;
还需要波黑有关部门签发的工作许可证原件;
居住证明(如果申请人当前没有在本国居住);
有充足资金在波黑逗留的证明;
公证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公证,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认证盖章;
公证人员出具的国际旅行体检记录,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认证盖章。
波黑大使馆保留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的权利。
2、临时居留期限最长为一年,外国人持有护照的有效期必须比临时居留期限至少多3个月。
3、因人道主义原因颁发的临时居留期限最长为半年。
4、外国人只能以申办临时居留的事由办理临时居留延期。
(二)根据波黑《外国人出入境、居留和庇护法》第59条规定,外国人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获长期居留:
1、获得波黑临时居留并在波黑境内连续居留5年以上,有充足和定期来源的财力。
2、有固定的符合要求的居所;有长期的医疗保险。
3、一年内在波黑以外居留不超过90天,仍视为连续居留。
波黑不为教育、临时或国际避难、维也纳外交领事公约等规定的法人、志愿者活动、医疗或参与对波黑具有重大意义项目等事由颁发长期居留。
国籍与移民政策
波黑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1999年8月26日颁布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籍法》第4条规定:波黑公民可拥有与波黑签订承认双重国籍协定的国家的国籍。
波黑国籍可以通过申请获得。《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籍法》第9条规定:申请波黑国籍的外国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岁;
(二)已经在波黑境内至少居留8年;
(三)熟悉一种波黑主体民族的语言;
(四)未曾被波黑司法机构以保护国家安全为由驱逐出境或拒绝入境;
(五)自提交申请之日之前8年内,没有因刑事犯罪被判处超过三年以上徒刑者。
(六)除原国籍国与波黑签订有承认双重国籍协定者外,获得波黑国籍后主动放弃或以其他方式失去原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