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http://zfcxjw.cq.gov.cn。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将原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房屋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的,作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指导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的征收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筹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编制收支年度计划并下达。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牵头拟订全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拟订房屋面积管理、交易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
(四)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编制和发布地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
(五)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负责住房保障工作。拟订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指导全市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七)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拟订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的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协调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市级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八)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拟订城市轨道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协调。监督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物业开发,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
(九)负责城市提升工作的全面统筹,强化统筹职责,提升统筹能力。拟订城市提升相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牵头推进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统筹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负责统筹协调"两江四岸"规划、建设、管理等具体工作,拟订"两江四岸"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统筹项目进度安排、推进实施、监督检查、效果评价等工作。
(十)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主城区"清水绿岸"治理提升工作。
(十一)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拟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监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三)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四)负责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指导住房城乡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十五)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拟订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十六)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指导区县(自治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十七)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交由相关行政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执法工作。
(十八)负责住房和城建档案管理,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开展相关领域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十九)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 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工作衔接职责分工。凡专业性工作,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衔接,市住房城乡建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综合性工作,市政府委托市住房城乡建委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衔接。
2. 城市轨道交通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管理,市交通局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有效衔接。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后勤等工作。承担政务督办、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绩效考核等工作。统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工作。统筹协调委系统信访工作。
(二)法制处。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制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为机关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负责指导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办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处罚听证。指导城乡建设法制宣传、法律服务。
(三)计划处。承担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牵头筹集住房和城乡建设维护资金和编制收支年度计划并下达。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负责城乡建设维护、住房保障等重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工作。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监督直属单位财务、预算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四)综合发展处(研究室)。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改革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课题调查研究。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及分析工作。承担房地产市场分析工作。
(五)住房保障处(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拟订住房保障发展政策、规划、计划、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改革、公积金政策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分配使用和后期管理。监督管理住房补贴发放。指导全市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承担全市住房公积金、房改售房资金监管职责。
(六)房地产开发建设处。拟订房地产开发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承担房地产开发建设方案备案、项目资本金监管、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规定等制度的监督执行职责。指导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及联合建设备案管理。
(七)房地产市场处。牵头拟订房地产调控政策并统筹实施。拟订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监督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租赁企业市场行为,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承担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合同备案管理。承担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预售资金监管。承担房屋面积管理相关工作。
(八)房屋征收处。指导和监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拟订年度征收计划,规范征收评估活动,负责主城区征收项目备案。统筹推进全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和年度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
(九)物业监督管理处。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拟订物业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重大矛盾纠纷。指导监督商品房物业维修资金和其他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十)建筑业管理处(行政审批处)。拟订建筑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编制和发布地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监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承担牵头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委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十一)质量安全处(应急工作办公室)。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管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组织或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应急调度职责。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工程保险、工程担保工作。指导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应用管理。负责房屋主体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住房和城建档案工作。
(十二)设计与绿色建筑发展处(重庆市抗震办公室)。拟订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城市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指导城市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承担绿色建筑、绿色住宅生态小区和绿色建材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指导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十三)城市道路建设处。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拟订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附属设施、慢行系统和公共停车场等建设政策、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市级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的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协调工作。
(十四)轨道交通建设处。拟订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牵头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监督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建设。牵头推进城市轨道交通与高铁、市域铁路融合发展。承担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交通方式衔接的相关工作。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物业开发,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
(十五)城市提升统筹处(主城区"两江四岸"治理提升办公室)。研究提出城市提升和"两江四岸"治理提升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拟订相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牵头推进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统筹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承担统筹协调"两江四岸"规划、建设、管理等具体工作,拟订"两江四岸"建设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组织编制整体设计方案,统筹项目进度安排、推进实施、监督检查、效果评价等工作。承担城市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主城区"两江四岸"治理提升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城市人居环境建设处。拟订城市人居环境改善相关政策、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牵头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负责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工作,建立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各管线行业年度建设计划,安排管线工程建设时序。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建立实施项目储备制度。承担牵头协调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主城区"清水绿岸"治理提升工作。
(十七)排水管理处。拟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排水防涝牵头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十八)村镇建设处。拟订村镇建设发展战略、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村镇建设技术标准和图集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村镇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建设管理。牵头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指导农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推广农房建设适用技术。
(十九)科技与对外合作处。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工作,推动实施智能建造,牵头建立智能建设管理系统。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广装配式建筑。指导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委系统网络安全工作。承担委系统外事工作,推进行业经济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处。拟订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相关政策。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相关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二十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处。拟订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相关政策。承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
(二十二)组织人事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组织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承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日常工作。具体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全市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办审核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人选事项。
(二十三)宣传教育处。承担委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宣传和统一战线工作。承担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服务工作。承担委门户网站信息内容管理,指导直属单位网站内容管理。承担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统筹指导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负责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资格管理工作,建立人才数据库。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机关党委。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管理所属单位党建工作。负责机关群团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